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补发
1. 申请材料清单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2)因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3)因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
2. 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因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变更、纠错、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延续、变更、补发、纠错等事项,在完成一个申请事项后,方可申请其他事项。
3. 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二、进口化妆品申报代理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二部分
1:产品中英文名称及品牌名的解释说明
2:生产工艺简述与简图
3: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自由销售证明
6:产品如涉及同一集团生产或委托加工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依据配方具体内容而定
四、代理申报进口化妆品需提交哪此材料?
答: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五)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 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七)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料;
(八)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九)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一)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目前,药监局食品化妆品审批办公室要求企业提交一份申报材料的原件。
俗话说“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而在当今世界上化妆品对人类的美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国化妆品的人均年消费量远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随着经济的增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消费将继续快速增长。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随着关税的不断降低,中国化妆品行业正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品牌是层出不穷,市场也愈演愈激烈。使得世界上化妆品排名前20位的品牌中已有16家走进中国市场,纷纷抢夺这块大蛋糕。
中国化妆品市场的巨大前景无人质疑,如果产品能在中国市场上及早定位,对品牌的**度将会大大提高。然而,对于进口产品而言,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规定,**进口的化妆品,进口单位必须配方、说明书、检验报告,质量标准等相关申报资料和出口国(地区)生产销售证明等证明文件,经*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SFDA)的批准。SFDA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进口化妆品需领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均简称《批件》),获得《批件》的进口化妆品才能在中国大陆市场上销售,国家将对未领取《批件》而在中国大陆市场上进行销售的进口化妆品进行处罚。只有获取了SFDA颁发的《批件》,才算拿到了进入中国大陆化妆品市场的敲门砖,才能够进行销售。也只有获取了《批件》,才能使报关这一步骤得以顺利进行,报关时,海关部门要求您提供《批件》并进行核实,否则产品只能被扣留或退回。
汇诚佳业国际企业有限公司一直致力于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行政许可批件)的代理申报工作,多年的申报经验和您一起分享。为您加快审批进程,缩短申报时间,提高申报效率,抢占中国市场的提供指导。
一、化妆品的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
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
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产品。(注:牙膏、沐浴露等产品也已跨进了化妆
品行列)。
二、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品根据用途大体分为两大类:普通类和特殊类。
◆ 普通类化妆品(或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又分为发用类、护肤类、彩妆类、指(趾)甲类和芳香类共五类产品。
◆ 特殊类化妆品又分为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共九类产品。
三、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范围:
特殊用途化妆品(国产、进口)
化妆品新原料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四、化妆品行政许可《批文》的文号格式: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体例为:国妆特进字J*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体例为:国妆备进字J*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体例为:国妆特字G* 。批准文号中“”的前4位为年份,后4位为行政许可的先后顺序。
五、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的要求:
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生产企业。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六、进口化妆品申报代理涉及到四个部门:
⑴卫生部认定的资格检验机构:
接受申请人的委托,负责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目前卫生部认定的14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效。
⑵药监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负责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补正的决定。
⑶药监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评审。
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对通过了评审**技术审评的产品进行进一步行政审核,如符合行政法规有关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七、进口化妆品申报代理的程序:
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国家卫生部简化进口化妆品程序,特殊类产品仍沿袭原有的注册制,而普通类产品则实行备案制。二者在程序上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前者在受理后需由评审**进行技术审评。
⑴进口普通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备案、材料审核、核发备案凭证等程序。
⑵进口特殊化妆品的申报程序:需经过样品检验、整理申报材料、申请注册、材料审评、核发注册批件等程序。
八、进口化妆品申报代理批件有效期:
批件有效期为四年。申请人申请延续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申请。
九、许可检验机构相关资料要求:
1)卫生部认定的资格许可检验机构:
目前卫生部认定的14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有效。申请人可根据企业情况,选择不同机构进行检验,推荐如下机构:
⑴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
联系电话:-
地址: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七号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
⑵市疾控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
地址: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6号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食品等
⑶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电话:-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1380号
检测项目:国产特殊类化妆品、进口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等
2)许可检验的程序要求:
⑴检验申请单位确定检验项目,填写《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申请表》,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
⑵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
⑶检验机构应对检验申请表、样品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检验机构出具《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受理通知书》,一式两份,检验机构和检验申请单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书应加盖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章。
3)许可检验受理编号:
检验受理编号采用汉语拼音大写加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如GT 。前2位是化妆品类别代码(GT,JT,JF);3至4位检验机构代码;5至8位检验受理的年份号;9至13位许可检验机构受理化妆品顺序编号。
4)化妆品检验时限
检验时间一般为2-4个月,根据产品的功能确定具体的检测项目。例如有些特殊功能化妆品因为要做人体试验,时间会稍长。
化妆品检验数量
检验申请单位应提供足量、包装完整、同一生产批号的样品,同时提交产品说明书等检验所需资料,样品每包装需大于25克,有些彩妆类产品含量小于10克的,提供的样品总量不少于150克。
十.进口化妆品代理申报送检时提交资料注意事项
如果向上海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申请检验,需按照“一二三”原则准备送检材料。
即:一份产品配方,两份检验申请表、三份使用说明书,配方和说明书需要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同时要准备一电子版送检清单(检验机构提供),按照要求填写表格,表格中所填项目必须与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相应部分完全一致,当提交给检验机构后,以上内容不能够再作修改。
十一、进口化妆品在国外已经进行了实验,需要提供的资料
进口产品必须在卫生部认定的资格许可检验机构进行卫生学和毒理学检验,但防晒化妆品如果在国外已经做了SPF和PA检测,可以直接提交国外的检验报告,在提交检验报告的同时需要同时提供国外实验室资质条件资料。卫生部规定所有的检验报告都需要原件或公证后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对于提交国外SPF检验报告的,如申报名称与检验报告上名称不一致时,生产厂家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所申报产品与检验报告标示产品一致。外文报告应翻译为中文。
十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进口化妆品申报的资料要求
(1)、申请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三)产品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和简图;
(五)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六)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七)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八)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九)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提交功效成份及其使用依据的科学文献资料;
(十)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一)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十二)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十三)可能有助于行政许可的其他资料。
另附许可检验机构封样并未启封的市售样品1件。
八、申请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二)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九、申请补发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二)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三)因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
(四)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以及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十、申请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申请表;
(二)由申请人签章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复印件;
(三)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在领取新批件(备案凭证)时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