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防晒化妆品的标识吗?SPF和PA分别代表什么?
我们日常在购买防晒品时,较关心的是产品的防晒效果。那么怎么来判断产品的防晒效果呢?这就需要大家了解防晒品包装标签上相关标识的含义。防晒品标签上与防晒效果有关的标识有两个,一个是SPF值,另一个是PA等级。
(1)SPF值
SPF(Sun Protection Factor)值是防晒品保护皮肤避免发生日晒红斑的一项性能指标,是对UVB防护效果的评定,称为防晒因子或日光防护系数。当防晒品的实测SPF值<2时,不得标识防晒效果;2≤SPF值≤50时,标识实际数值,数值越大,防护效果越好;SPF值>50时,不再标注具体数值,统一标为50+。
防晒化妆品未经防水性能测定,或产品防水性能测定结果显示洗浴后SPF值减少**过50%的,不得宣称防水效果。宣称具有防水效果的防晒化妆品,可同时标注洗浴前及洗浴后SPF值,或只标注洗浴后SPF值,不得只标注洗浴前SPF值。
(2)PA等级
SPF值是评定产品对UVB的防护效果,与之对应的是PFA(protection factor of UVA)值,它反映的是产品对UVA的防御效果。当防晒品的实测PFA值<2时,不得标识UVA防护效果;2≤PFA值<16时,可根据其数值标识相应的PA等级。
当防晒化妆品吸收的紫外线波长大于等于370nm时,可标识广谱防晒效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防晒化妆品对应UVA防御效果的标识,目前国际上尚没有统一的规定,我国和日本等国家采用的是PA等级的标识方法,而欧美等国家并不是采用这种标识方法。
常用的洁肤产品有哪些?
洁面产品种类较多,常用的有洗面奶、清洁霜、卸妆油、磨砂膏以及去死皮膏(凝胶)等。不同的洁面产品有其不同的特点。
(1)洗面奶
也称为洗面膏、洗面霜、洗面乳及洁面乳,是较为常用的面部清洁产品,使用人群广、频率高。清洁效果以及对皮肤的影响是衡量洗面奶品质优劣的两项关键指标。根据洁面机制的不同,可将洗面奶分为表面活性剂型和溶剂型两类。①表面活性剂型洗面奶:是通过配方中表面活性剂的洗涤和发泡作用除去面部污垢。此类产品的特点是泡沫较多。若其中发挥洗涤、发泡作用的表面活性剂是皂类成分,则去污力强,同时脱脂力和刺激性也较大,对于干性皮肤及敏感性皮肤均不适用,因而其使用逐步受到限制。若配方中的洗涤成分是氨基酸类表面活性剂,则洗涤作用温和无刺激,且泡沫丰富细腻,洗后皮肤无紧绷感,即使敏感性皮肤人群也可使用。②溶剂型:溶剂型洗面奶属于乳剂类产品,是通过产品中的水性成分和油性成分分别溶解掉皮肤上的亲水性污垢和亲油性污垢,达到清洁的目的。此类产品属于无泡沫型,使用过程中不发生脱脂现象。
(2)清洁霜
是一种半固体膏状乳剂类制品,特别适用于干性皮肤。去污作用一方面是利用表面活性剂的去污作用;另一方面是利用产品中的油性成分作为溶剂,溶解皮肤上的污垢、油彩、色素等,特别是对深藏在毛孔深处的污垢有良好的去除作用。清洁作用强于洗面奶,化妆人群可以选用。
清洁霜在使用时无须用水,使用时先将其用手指均匀地涂敷于面部,并轻轻按摩使之液化,溶化毛孔中的油污,使油污、皮屑等污垢移入清洁霜内,然后用软纸、毛巾等将清洁霜擦去除净。清洁霜对皮肤刺激性小,用后在皮肤上留下一层滋润性的油膜,使皮肤光滑、柔软,尤其对干性皮肤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3)卸妆油
属于油类产品,由液态的油性原料和表面活性剂组成。是为*清除浓妆或重垢而设计的洁肤产品,清洁力强于清洁霜。洁肤机制是以“油溶油”的方式来溶解皮肤表面的油溶性彩妆及其他油溶性污垢,其中的表面活性剂可与彩妆、油污融合,再与水进行乳化,冲洗时将污垢除去。
卸妆油的使用方法比较特殊,在手及面部干燥无水的情况下,直接将卸妆油涂抹或用卸妆棉蘸取卸妆油涂于睫毛、眼影等彩妆以及鼻翼两侧等部位,轻轻按摩,将彩妆及油污溶解于卸妆油中,稍后用手蘸取少量水在面部画圈至乳化变白,时间不宜过长,在1~3分钟内,然后用大量温水冲洗干净。油性过大的卸妆油较好再用温和型洗面奶清洗一次,以清除皮肤表面过量剩余的油脂。另外,除卸妆油以外,还有卸妆水和油水分层剂型的卸妆产品。
(4)磨砂膏
又称磨面膏,是一种含有微小颗粒的磨面清洁膏霜。通过微细颗粒与皮肤表面的摩擦作用,有效清除皮肤上的污垢及皮肤表面脱落的死亡角质细胞;同时通过摩擦的刺激可促进皮肤血液循环及新陈代谢,舒展细小皱纹,增进皮肤对营养成分的吸收。
磨砂膏的配方是由乳剂类膏霜基质添加摩擦剂组成。磨砂剂是磨砂膏的特色成分,一般可分为**和合成磨砂剂两类。常用的**磨砂剂有杏核粉、核桃粉、滑石粉、二氧化钛粉等;常用的合成磨砂剂有聚乙烯、聚酰胺树脂等。
通常来说磨砂膏较适用于皮肤粗糙者,属于深层次洁肤产品,清洁效果彻底、全面,但对皮肤的损伤性也较大,不能过于频繁使用,其中摩擦剂颗粒的大小、柔韧度是决定该产品对皮肤损伤程度的关键。
(5)去死皮膏
死皮是指皮肤表面死亡角质细胞的堆积物,这些堆积物使皮肤黯淡无光,并形成细小皱纹,甚至会引起角质层增厚等皮肤疾病。去死皮膏可以快速去除皮肤表面的角化细胞,清除过剩油脂,改善皮肤的呼吸,加速皮肤的新陈代谢,促进皮肤对营养成分的吸收,令皮肤柔软、光滑、有弹性。
去死皮膏也属于深层洁肤产品,其配方由膏霜基质原料、磨砂剂、去角质剂(如果酸、溶角蛋白酶等)等组成。可以看出,死皮膏与磨砂膏的不同之处在于磨砂膏完全是机械的摩擦作用,而去死皮膏的作用机制包含化学性(如果酸)和生物性(如溶角蛋白酶)作用。磨砂膏多用于油脂分泌旺盛的油性皮肤,而去死皮膏适用于中性皮肤及不敏感的任何皮肤,一般每周使用一次即可。去死皮膏对皮肤损伤是否较大取决于去除死皮的功效成分,若去死皮成分为摩擦剂和果酸类化学性剥脱剂,则对皮肤损伤较大,刺激性较强;若选用溶角蛋白酶类生物性成分,则作用温和,不会影响皮肤健康。另外,无论是磨砂膏还是去死皮膏,敏感性肌肤均不宜使用。
(6)浴液
又称沐浴露,是洗浴时直接涂敷或借助毛巾等用品涂擦于身体表面,经揉搓达到清除身体污垢目的的沐浴用品。从洗涤成分来看,目前的浴液制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以皂基表面活性剂为主体的浴液,另一类是以各种合成表面活性剂为主体的浴液。性能优良的浴液应泡沫丰富、易于冲洗、温和无刺激、香气怡人,并兼具滋润、护肤等作用。
浴液配方的主体构架分为洗净剂、调理剂和其他辅助添加剂等。其中洗净剂主要为表面活性剂,调理剂一般包括水溶性霍霍巴油、水溶性羊毛脂、乳化硅油等油脂类物质,它们具有良好的润肤及降低产品刺激性等特点,可避免洗浴过程中对皮肤产生的过度脱脂作用,使皮肤光滑、润泽。
何谓OEM化妆品
OEM(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的意思是“定牌生产厂”或“定牌生产”;在日化界,OEM俗称“委托加工厂”或“委托加工”。委托方(经销商)要求被委托方(OEM)按照*的原料、生产工艺、设备及包装等条件加工出合格产品;或者要求被委托方(OEM)按品牌需求,*,生产出合格的满足委托方要求的产品,而委托方只负责市场运作和产品营销。OEM化妆品是被委托方为品牌厂商度身订造的,生产后只能使用委托方*的品牌名称,不允许冠上生产者自己的名称再进行生产。
比如,很多国外大品牌公司在我国国内销售的产品并不是其本公司所生产的,而是委托我国国内的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按其要求为其加工定制的,这样可以节约大量的产品成本。所以,我们在商场买到的这类产品虽然也冠以国外大品牌的名称,但生产厂家却是国内某化妆品生产企业。这种国外大品牌在我国国内的OEM产品价格往往要比其原产国的产品价格低很多。
再比如,国内某企业的产品有市场、有销售渠道,而生产能力有限,为了增加产量销量、降低新上生产线的风险、赢得市场时间,通过合同订购方式委托其他同类产品厂家生产,所订产品低价买断,并直接贴上自己的品牌商标,这种委托他人生产的合作方式所生产的产品也为OEM产品。
化妆品与外用药品有何区别?
化妆品与外用药品是不同的,主要区别如下。
(1)对安全性的要求程度不同
化妆品应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对人体不允许产生任何刺激或损伤;而外用药品作用于皮肤时间短暂,对人体可能产生的微弱刺激及不良反应,在一定范围内是允许的。
(2)产品使用对象不同
化妆品的使用对象是皮肤健康人群,而外用药品的使用对象是有病症人群。
(3)使用目的不同
使用化妆品的目的包括清洁、保护、营养和美化等,而使用外用药品是为治病。
(4)对皮肤结构和功能的作用不同
外用药品作用于人体后能够影响或改变皮肤结构和功能,而化妆品不能。虽然某些特殊用途化妆品具有一定的药理活性或一定的功能性,但一般都很微弱并且短暂,更不会起到全身作用;而外用药品的药理性能更强大、深入、持久。
国外化妆品如何进入大陆市场
概述
目前,中国对所有国外化妆品进口销售前,都必须经中国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之后方可进行正常的报关报检及销售。未经审批的进口化妆品,无法进行正常报关报检,亦不得在中国市场上销。所以业者需取得中国「化妆品进口三证」,现行规定进口化妆品三证为:一证: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审批文件。二证:入境货物检疫证明CIQ。三证: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涉及到的监管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CFDA)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 针对化妆品监督管理由药品化妆品注册管理司化妆品处与药品化妆品监管司化妆品监管处管理,分别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化妆品新原料、特殊用途化妆品审批、拟定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办法以及化妆品生产经营与许可管理、化妆品不良反应、召回与抽验等进行监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AQSIQ)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负责质量管理、计量、海关检查进出口卫生检疫管理、管理与维护“标准”,包括化妆品。主要管理大陆进口和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验证产品的合规性,以及进口产品的卷标,并且执行产品监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SAIC)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SAIC)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批准的化妆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法广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化妆品定义
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根据用途大体分为两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即普通类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含美白)、防晒的化妆品。不在特殊用途化妆品列示范围内的其他化妆品,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如下: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含美白)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化妆品出口中国大陆详细程序
化妆品出口中国大陆流程
化妆品申报流程:非特殊化妆品
汇诚佳业取得批件合理时间(从送检开始至取得批件)是:5.5-6.5个月。
化妆品申报流程:特殊化妆品
汇诚佳业取得批件合理时间(从送检开始至取得批件)是:8-10个月
进出口化妆品卷标审核流程
需要在拿到CFDA的颁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文后,**批货进关时办理。
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检验检疫机构提出档申请
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将就档审查结果及样品检验成果决定是否颁发《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入境货物检疫证明
进口化妆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或者认可的场所。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等。
抽样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印有序号、加盖检验检疫业务印章的《抽/采样凭证》,抽样人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双方签字。
进口化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同时提供收货人备案号。
化妆品申报时进口和国产化妆品如何划分
化妆品申报中的进口化妆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分装/罐装)工序在境外(含港澳台)完成的产品。
化妆品申报中国产化妆品:是指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分装/罐装)工序在境内(中国大陆)完成的产品。
通常情况下,最后一道接触内容物的工序是分装,或者罐装工序,因此进口原料在国内分装的产品,属于国产化妆品。
化妆品分类
化妆品根据用途大体分为两大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即普通类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含美白)、防晒的化妆品。不在特殊用途化妆品列示范围内的其他化妆品,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如下: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祛斑(含美白)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套装产品如何备案
套装产品,顾名思义就是成套的产品。按照相关规定,国内的相关套装形式总共有三种:
**种套装产品内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独立包装
该类套装的产品是指在销售时仅以套盒的方式进行销售,套盒中的每款单品都有自己的产品名称。该类型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需对每款单品进行备案,备案名称为“套盒名称”+“产品名称”;
这种形式的套盒,以清洗类、护肤类居多。
*二种不可拆分的组合包装
该类组合包装的产品,是指在不破坏产品包装的前提下,所有的单品不能独立拆分出来的产品。对于这种类型的产品进行备案时,只需要对套装以“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备案名称为“套盒名称”。但在备案产品的配方时,需要分别报备所有单品配方。
这种形式的组合包装,以彩妆类、护肤类居多。
*三种两个或两个以上配合使用的产品
该类型的产品,在套盒外观上跟**种类型很相近,都为套装产品,并且套盒内部都含有独立包装的单品。但是该类型的产品与**种类型的产品较大的区别在于产品的使用方法不同:为两种或多种产品配合使用,不能单独使用。
对于这种类型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只需要对套盒以“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而备案产品的配方时,分别报备所有单品配方。
这种形式套装产品,以染发类、护肤类居多。
温馨提示
一、产品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时,若产品以单品的形式进行销售,则产品按照单品的形式进行备案;当已经进行备案的单品组成套盒进行出售时,不需要再以套盒的形式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
二、产品在使用时,可以分别单独使用。但是产品宣称:配合使用后,效果更佳。像这种产品备案时,不属于*三种类型。
三、产品使用时,宣称需要按照相应的步骤进行使用,比如:第一步,使用XX洗面奶进行清洗;第二步,使用XX化妆水进行保湿……等,像这种情况的产品,不属于第三类产品。
以上第二、三点提到的不属于第三类的产品,在进行备案时只需按照第一类与第二类套装产品的特点进行划分后,按照相应的备案步骤进行备案即可。
参考法规: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2013年*10号)
2、《市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企业办事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