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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汇诚佳业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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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2017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海淀区建材城西路新龙大厦A座706
  • 姓名: 马小姐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内蒙古进口化妆品批件办理

  • 所属行业:咨询 技术咨询
  • 发布日期:2021-07-26
  • 阅读量:108
  • 价格:4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海淀  
  • 关键词:内蒙古进口化妆品批件办理

    内蒙古进口化妆品批件办理详细内容

    进口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
    发布时间:2019-01-01 
    作者 : 汇诚佳业
    (根据2019年12月22日,CFDA新发布的新文件)
    1. 申报材料清单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
    a.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防晒效果标识除外);
    b. 申请变更防晒产品SPF、PFA或PA值的,应当提交相应的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
    a. 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生产国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b. 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3)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的变更(外文名称不变):
    a. 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理由;
    b. 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变更:
    a.先提交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备案;
    b.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c.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d.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a.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
    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文件;
    b.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c.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d.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e.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6)变更用途化妆品类别,应按照各类别要求提交相应的资料。
    7)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文件。
    8)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发生变更,或者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的,应按通知要求申报。
    2.申报材料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文件及第三方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因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变更、纠错、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委托加工协议等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延续、变更、补发、纠错等事项,在完成一个申请事项后,方可申请其他事项。
    (12)已经取得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的产品,按照祛斑类用途化妆品相关要求,补充完成相关检验项目及资料后,进口产品按变更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提出申请。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的进口产品,可直接提出变更用途化妆品产品类别申请。
    (13)通过物理遮盖形式达到皮肤效果的,应在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仅具有物理遮盖作用。
    3.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3)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内蒙古进口化妆品批件办理
    技术要求应符合哪些要求?
    (一)产品名称只需填写产品汉语拼音名。产品中文名称不需申请人填写,由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导入。 
    (二)配方成分(原料的序号、全部原料的中文名称和使用目的)不需申请人填写,由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自动导入。 
    (三)生产工艺应根据申报资料中的生产工艺内容,用文字简要描述完整的生产工艺,包括主要步骤和工艺流程。 
    (四)感官指标中的颜色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客观色泽,如白色、浅等;性状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的形态,如霜、乳液等;气味描述是指产品内容物是否有气味及气味的种类。 
    (五)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应由申请人根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规定的检验项目和《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要求确定。指标是指检验项目及对该项目的限制要求,如:汞及其值、石棉不得检出。  基于产品安全性考虑,申请人可增加填写企业内部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指标。 
    (六)《化妆品卫生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已有检验方法的,应依次列出卫生化学指标和微生物指标相应检验方法的名称,否则应提供完整的检验方法。 
    (七)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所载明的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应当与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中产品标签或产品说明书的使用方法和储存条件一致。使用方法中的注意事项应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警示用语。 
    (八)保质期应明确写明该产品的保质期限要求,如保质期××个月(或×年)。
    内蒙古进口化妆品批件办理
    对于系列化妆品该如何申报批件,有以下几点提示:
    (四)需对已获批准或备案的系列产品合并使用同一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交所有需要合并产品的批件或备案凭证原件,并选择已批准或备案的其中一个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作为合并后使用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申请人选择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发给新的批件或备案凭证,其他产品在新批件或备案凭证附页中载明。原批件或备案凭证同时注销。
    内蒙古进口化妆品批件办理
    进口化妆品申报必要的技术资料
    风险物质评估文件
    (一)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来源。
    (二)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概述,包括该物质的理化特性、生物学特性等。
    (三)化妆品(或原料)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含量及其相应的检测方法,并提供相应资料。
    (四)国内外法规或文献中关于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在化妆品和原料以及食品、水、空气等介质(如果有)中的水平或含量的简要综述。
    (五)毒理学相关资料:
    1.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毒理学资料简述,至少包括是否被国际研究机构(IARC)纳入致癌物。
    2.参照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毒理学试验方法总则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毒理学资料摘要。
     (六)配方中含有植物来源原料的,对于仅经机械加工后直接使用的植物原料,应当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对于除机械加工外,需经进一步提取加工的植物来源原料,必要时,也应说明可能含有农药残留的情况。
    (七)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降低产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含量的有关技术资料,必要时提交工艺改进的措施。
    上述风险评估的相关参考文献和资料包括申请人的试料或科学文献资料,其中包括国内外、国际组织发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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