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材料要求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 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 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 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 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 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 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 的申报产品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解读
六、如何获取备案信息凭证?
实施备案管理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不再核发纸质版的备案凭证。产品备案后,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由网上备案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并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政务主动公开。境内责任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
已按本《程序》备案进口的产品,产品中文标签上应当标注电子版备案信息凭证上载明的备案编号。
解读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88号)
主要影响
1)简化流程,节省行政审批时间。
审核通过后,境内责任人应持与电子版一致的纸质版资料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领取备案系统用户名称和初始密码。
《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解读
八、试点结束后,有何相应工作措施?
备案不同于行政许可,不涉及备案凭证有效期及延续等问题。因此,本《程序》未设置备案有效期延续等相关要求。
根据《**关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24号)要求,试点实施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21日。试点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提出相关法规的修订建议,并修订完善相关部门规章,以便适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