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北京汇诚佳业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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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2017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海淀区建材城西路新龙大厦A座706
  • 姓名: 马小姐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法国进口化妆品代理单位

  • 所属行业:咨询 技术咨询
  • 发布日期:2020-08-25
  • 阅读量:130
  • 价格:5000.00 元/进口化妆品代理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进口化妆品代理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海淀  
  • 关键词:法国进口化妆品代理单位

    法国进口化妆品代理单位详细内容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补发
    1. 申请材料清单
    (1)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补发申请表;
    (2)因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破损申请补发的,应提交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原件;
    (3)因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应提交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刊载的遗失声明原件,遗失补发申请应在刊载遗失声明之日起20日后及时提出。
    2. 申请材料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因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变更、纠错、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延续、变更、补发、纠错等事项,在完成一个申请事项后,方可申请其他事项。
    3. 申请材料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法国进口化妆品代理单位
    十、如何判断化妆品代理公司是否合格?
    (1)该公司是否经过工商注册。这一点比较*查证。不要只看其自己提供的执照复印件,甚至原件,较好自己去工商局的查一下,正规经营的公司必定都可以查到的。需要说明的一点是,不同于商标注册等领域,国家没有针对化妆品申报代理制定代理资格,所以执照上自然没有此项经营范围的审批,如果有人说他的公司是国家发给了代理资格的,那就是不真实的,如果执照上出现了,那就是伪造的。
    (2)该公司是否能够提供成功案例。如果不能提供,基本可以判断这个公司的经验还不够。即使对方声称自己有多么过硬的关系也较好不要全信。当然了,即使能够提供案例也不能完全说明其就没有问题。比如有的公司规模也不错,案例也不少,可是做这些案例的人员也许早就离开该公司了,经验自然也就大部流失了。也许较重要的是人的接触,较好能够和对方的业务人员直接进行交流,**看其经验丰富与否,*二判断一下其为人品质如何,一个大言炎炎的业务人员,很难想象他所在的公司能诚信到哪里去。
    法国进口化妆品代理单位
    化妆品申报一般需要多少费用?
    化妆品申报费用主要是化妆品的检验费用
    目前SFDA共认定具有化妆品检验资格。
    检验收费标准会根据产品的类别有所不同:普通化妆品一般在4500-8300元,多数都是6300元/个,特殊类化妆品因会增加人体试验而稍高,大多在10000元以上,但一般不**过
    进口化妆品手续&进口化妆品流程化妆品流程详解
    首先,根据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境外化妆品进入中国市场必须持,有*人民共和国药监局颁发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凭证)批件方可在中国市场上销售。申请进口化妆品批件或者备案凭证,首先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许可检验机构进行产品的检验。检验完毕后,方可申报该批件。
    法国进口化妆品代理单位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
    发布时间:2019-01-01
    作者 : 汇诚佳业
    (根据2019年12月22日,CFDA较新发布的较新文件)


    1. 申报材料清单
    (1)化妆品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2)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原件;
    (3)代理申报的,应提交已经备案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根据申请变更的内容分别提交下列资料:
    1)产品名称的变更:
    申请变更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在变更申请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拟变更的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及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进口产品外文名称不得变更(防晒效果标识除外);
    2)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的变更(包括自主变更或被收购合并):
    a.进口产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变更,应当提交生产国**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其中,因企业间的收购、合并而提出合法变更生产企业名称的,也可提交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的复印件,证明文件需翻译成规范中文,中文译文应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b.涉及改变生产现场的,应提交拟变更的生产企业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3)进口产品生产企业中文名称的变更(外文名称不变):
    a. 生产企业中文名称变更的理由;
    b. 拟变更的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4)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变更:
    a.先提交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原件备案;
    b.拟变更的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授权书复印件;
    c.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名称或地址变更,应提交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d.生产企业出具的撤销原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的情况说明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5)实际生产企业的变更:
    a.涉及委托生产加工关系的,提交委托生产加工协议书,进口产品还应提交被委托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b.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提交生产企业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证明文件及企业集团公司出具的产品质量保证文件;
    c.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原包装;
    d.拟变更的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的卫生学(微生物、卫生化学)检验报告;
    e.实际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6)申请其他变更的,应详细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7)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发生变更,或者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自身名称或地址变更,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简化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或地址(生产现场未改变)变更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的,应按通知要求申报。
    2. 申报材料一般要求
    (1)提交申报资料原件1份。
    (2)除检验报告、公证文书、官方证明文件及第三方证明文件外,申报资料原件应由申请人逐页加盖公章或骑缝章;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申报资料原件还应由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3)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明显区分标志,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
    (4)使用中国法定计量单位。
    (5)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
    (6)所有外文(境外地址、网址、注册商标、**名称、SPF、PFA或PA、UVA、UVB等必须使用外文的除外)均应译为规范的中文,并将译文附在相应的外文资料前。
    (7)终止申报后再次申报的,还应说明终止申报及再次申报的理由;不予行政许可后再次申报的,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延续)决定书复印件,并说明再次申报的理由,同时还应提交不予行政许可原因是否涉及产品安全性的书面说明。
    (8)因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而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延续申请的,应当在领取变更、纠错、补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后15日内提出延续申请,但变更、纠错、补发申请应当在该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备案凭证)期满4个月前提出。
    (9)文字版和电子版的填写内容应当一致。
    (10)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不同国家的生产企业同属一个集团公司的证明、委托加工协议等证明文件可同时列明多个产品。这些产品如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可使用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这些产品如不同时申报,一个产品使用原件,其他产品需使用经公证后的复印件,并书面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11)申请人应当分别申请延续、变更、补发、纠错等事项,在完成一个申请事项后,方可申请其他事项。
    3. 申报材料具体要求
    (1)逐项提交各项资料。
    (2)应按照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申请表各项。
    (3)被委托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证明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资质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机关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
    2) 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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