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

    北京汇诚佳业国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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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外资企业
    成立时间:2017
  • 公司地址: 北京市 海淀区 海淀区建材城西路新龙大厦A座706
  • 姓名: 马小姐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未认证 微信未绑定

    安徽进口非特化妆品申报注册 汇诚佳业

  • 所属行业:咨询 技术咨询
  • 发布日期:2019-10-22
  • 阅读量:235
  • 价格:4000.00 元/个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个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北京海淀  
  • 关键词:安徽进口非特化妆品申报注册

    安徽进口非特化妆品申报注册 汇诚佳业详细内容

    3.申请国产特殊化妆品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能提供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意见;
    (2)样品生产场所具有生产卫生许可证;
    安徽进口非特化妆品申报注册
    1.化妆品申报检验规定要求
    形式要求
    1、化妆品许可检验报告包括卫生安全性检验(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报告和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其受检样品应为同一产品名称、同一生产日期/批号的产品;
    2、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或新原料检验报告的,应提交如下资料:
    (1)出具报告的实验室已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资格认证证书;
    (2)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未经过实验室资格认证的,应提交实验室严格遵循《良好临床操作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或《良好实验室操作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的证明;
    (3)其他有助于说明实验室资质的资料。
    凡**提交境外检验报告的,应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或经出具报告的实验室所在国(地区)行业协会、中国使(领)馆、公证处认可的复印件的确认件(含翻译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后,再次申报时只需提交复印件。
    境外实验室检验报告应当提交原件,系列产品符合抽检要求的,至少一个产品提交原件,其他产品可提交复印件,并说明原件所在的申报产品名称。
    使用境外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同时提交由相关实验室出具的送检样品与检验报告相对应关系的证明文件。
    3、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包括以下资料:
    (1)检验申请表;
    (2)检验受理通知书;
    (3)产品使用说明;
    (4)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微生物、卫生化学、毒理学);
    (5)如有以下资料应提交:
    a人体安全性检验报告(皮肤斑贴、人体试用);
    b防晒指数SPF、PFA或PA值检验报告;
    c其他新增项目检测报告(如化妆品中石棉检测报告等)。
    技术要求
    1、许可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和检验报告中的产品中文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应一致。若与行政许可申请表中的产品中文名称及申报单位名称不一致,应提交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补充检验报告并说明理由。
    2、许可检验申请表和检验报告中产品的颜色、物理性状应与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有关要求相符。
    3、许可检验申请表和检验报告中产品批号应一致。
    4、卫生化学检验结果应与产品配方及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相应组分含量及要求相符。
    5、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有限值要求的,测定值不得**过相应规定的限值。
    6、检验项目应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要求,卫生化学检验项目、微生物检验项目及毒理学试验项目应当在同一个卫生安全性许可检验机构检验。
    7、多色号产品,应当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进行每个产品的微生物和卫生化学检验。
    8、多剂型染发类、烫发类产品应当分别测定卫生化学指标。产品配方中不含微生物抑制作用的产品(含物理脱毛类产品、除臭类产品等)应测定微生物指标。
    9、产品配方中含滑石粉的产品应提供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石棉杂质的检测报告。


    2.化妆申报命名指南
    化妆品命名规定:
    1、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1)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
    (2)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3)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4)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2、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1)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
    (2)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3)医学名人的姓名;
    (4)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5)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6)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7)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8)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3、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4、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命名依据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3.化妆品申报配方指南
    产品配方总体要求
    1.产品配方应有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译)名。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字号不小于宋体小五号。
    2.国产产品配方以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提供的产品配方为准;进口产品配方以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为准。
    3.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当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4.产品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可以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5.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申报产品原料在其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例如:润肤剂、乳化剂、溶剂、防腐剂等,但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6.配方组分(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7.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8.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后的产品配方或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不能修改。
    9.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样产品名单;未被检测的产品申报资料中应指明抽样产品检测报告所在的产品中文名称,并提供一份抽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10.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11.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产品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产品配方原料要求
    1.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组分。
    2.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限用物质,不得**出规定的适(使)用范围、限制条件、要求和**。
    3.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腐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4.防晒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晒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非防晒类产品中紫外吸收剂用来保护产品的,所用紫外吸收剂的种类可不受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限用防晒剂的限制,但其使用量应经安全性评估,并证明其安全性。
    5.产品配方中所用着色剂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使用的着色剂,并应符合其规定。
    6.凡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对所用原料质量规格有要求的,应提供由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规格证明(国外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签字或盖生产企业公章)。质量规格一般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内容。申报产品配方中使用石油裂解物类原料的,应提供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7.产品配方中使用变性酒精的,应当注明所加入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8.*性和半*性染发产品中所用染料、偶合剂和染料中间体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已另批准使用的除外),并应符合其规定。
    9.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为原料的,应当申报其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功效成分要求
    1.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说明功效成分及使用依据。功效成分使用依据应为相关实验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资料,相关实验报告或科学文献应明确支持申报所宣称的功效。
    2.功效成分为植物提取物的,应提供其提取工艺或质量规格,包括其所相当原植物量或固形物含量、提取溶剂的品种与含量等指标。
    安徽进口非特化妆品申报注册
    儿童化妆品申报与审评指南
    四、申报
    (十)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应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规定的儿童化妆品要求申报。未明示适用于儿童的化妆品,其产品包装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显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
    (十一)作为儿童化妆品的申报资料,应包括基于安全性考虑的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及质量控制等内容。
    (十二)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应从安全性角度结合配方所使用原料进行分析。为便于申请人申报,本指南提供了儿童化妆品配方设计原则(含配方整体分析报告)示例作为参考,详见附件。
    安徽进口非特化妆品申报注册
    5.申请国产特殊化妆品主要涉及哪些机构?
    主要涉及到五种机构:①省级卫生监督部门;②检测机构;③受理办公室;④评审**;⑤行政审批部门。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生产能力审核。
    检测机构: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部认定的三家检验机构(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②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③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受理办公室:
    负责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材料符合要求则受理并负责安排参加评审会;将评审意见通知企业;对于拟批准的产品上报卫生部;发放证书等。具体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心。
    评审**:
    负责对申报的产品进行技术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
    对通过了评审**技术评审的产品进行进一步审核,如符合有关法规的规定,则予以上报或批准,经批准的产品发给化妆品批准文号。
    安徽进口非特化妆品申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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