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进口化妆品在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之前都必须接受国家SFDA的审批。
*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对进口化妆品实行申报审核制度:进口化妆品需领取《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未领取该批件的进口化妆品不得在中国大陆市场上销售。只有获取了进口化妆品许可批件,才能使清关商检得以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从2010年4月1日实施了较新版《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
二、进口化妆品涉及到的关税是多少?
关税:一般护肤品6.5%、彩妆及香水10%;
增值税:统一为17%;
消费税:彩妆及香水类涉及消费税30%。
三、何谓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备案,如何申报?
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即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申报获准批件后,由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合格后,贴在产品原外包装上的产品中文信息「具体可参照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00号】。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44号公告的规定,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所有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取得备案后方能进出口。国家质检总局在2006年4月1日起,发布“关于调整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的公告”,进出口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实行预先审核。由各地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即可进口。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抽检、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然后,我们来说自由销售证明,自由销售证明一般是由国外的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此化妆品在进口国被允许生产和已经销售。
较后,我们谈下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作用是为了让我国消费者准确了解此进口产品而专门需要设计的中文标示。为了防止标示夸大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国家规定,中文标签需要海关所在地的检验检疫局审核,只有通过审核的标签方可加贴。中文标签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原产国,进口商或经销商,规格,使用方法,成分,使用注意事项,保质期,进口许可证号等内容。
什么是系列化妆品?_系列产品的批件如何办理?
系列化妆品包括多色号(颜色)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多色号(颜色)系列防晒类化妆品、多香型(气味)系列化妆品、多色号(颜色)系列染发类化妆品和不同SPF、PFA或PA值的系列化妆品。
多色号(颜色)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多色号(颜色)系列防晒类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类化妆品。
多香型(气味)系列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中除香精的种类或含量不同,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香精调整部分除外)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化妆品。
多色号(颜色)系列染发类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染发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染发类化妆品。
不同SPF、PFA或PA值的系列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防晒剂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防晒剂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
对多色号系列化妆品的检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的方式进行,具体如下:
(一)多色号系列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此类产品毒理学试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30%,总数不足10个以10个计。抽检时应当可以选择含**着色剂总量较高的产品进行检验;**着色剂总量相同时,应当选**着色剂种类较多的产品进行检验;**着色剂总量和种类均相同时,应当选总着色剂含量较高的产品进行检验;总着色剂含量相同时,应当选总着色剂种类较多的产品进行检验。
(二)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是指产品配方除所含着色剂(色调调整部分)种类或含量不同外,基础配方成分含量(配合色调调整部分除外)、种类相同,且其系列名称相同的防晒化妆品。此类产品防晒功能检验可以采取抽样检验方式进行。抽检比例为20%,总数不足5个以5个计;抽检时应当可以选择着色剂含量较低(或无着色剂基础配方的产品)进行检验。
对于系列化妆品该如何申报批件,有以下几点提示:
(一)**同时申请系列化妆品行政许可的,符合要求的发给一个批件或备案凭证,使用同一个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二)系列产品已获批准或备案的,再申请同系列其他产品行政许可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批件或备案凭证的,申请人应当书面申请选择已批准或备案的其中一个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作为拟批准或备案同系列其他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申报时应提交所选择产品的批件或备案凭证原件。符合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申请人选择的已获批准的批件或备案凭证,新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在换发的批件或备案凭证附页中载明。
(三)系列产品到期需要延续,有多个批件或备案凭证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其中一个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作为同系列其他延续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只有一个批件或备案凭证的,应提交延续产品的相关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换发新的批件或备案凭证,原批件或备案凭证同时注销。
(四)需对已获批准或备案的系列产品合并使用同一批准文号或备案号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申报时应提交所有需要合并产品的批件或备案凭证原件,并选择已批准或备案的其中一个产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作为合并后使用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申请人选择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发给新的批件或备案凭证,其他产品在新批件或备案凭证附页中载明。原批件或备案凭证同时注销。
批文到期了,延续有什么要求?
(三) 判定原则
15)延续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建议不批准”:
(a)产品配方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
1.产品配方含有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
2.产品配方中限用物质、防晒剂、着色剂、防腐剂、染发剂等的使用不符合现行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