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自贸区进口化妆品备案申请材料目录
根据新的备案管理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开始,上海市浦东新区作为新区口岸进口开始,在2018年初又陆续下放了天津,浙江,重庆......等几大城市,由现行审批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所有下放城市均比从国家局备案时间上缩短2到4个月左右的时间,很多化妆品公司也开始陆续向我公司咨询地方备案的事宜,看看是否能够走自贸区的进口流程,从而缩短备案时间,为进行上市销售做更好的基础。但这其中并不是所有企业都符合地方备案的条件的。
进口化妆品申请材料的目录清单:
(一)**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申请材料清单
1、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在线填报)
2、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在线填报)
3、产品配方(在线填报)
4、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
5、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7、产品技术要求;
8、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9、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10、化妆品使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11、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12、境外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证明材料;
13、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以下称《申报受理规定》要求,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2018年化妆品申报备案时常见问题汇总
1、如果产品配方是合格的,但产品名称命名不符,怎么办?用不符的名称做的检测报告,还能用吗?一个产品名称是否对应一个配方?
若产品名称命名明显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的要求,备案可能无法通过,备案检测机构也不会受理。
2、备案资料提交,和备案检测,哪个先做? 如果先送检了,备案资料提交时发现配方不符,此检验报告还能用吗?
备案检测机构不对企业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无法为企业核实配方是否能够*备案。建议企业在提交产品配方时详细了解网上备案的产品配方提交要求,真实全面的提供产品的配方成分,申请备案检验时提交的产品配方需与网上备案的资料保持一致。
3、产品标签未按照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标注的。
标签标注的生产企业地址信息不完整,如:委托双方地址标注混乱;委托企业信息标注不规范(如标注为“监制”、“总经销”等,未明确标出委托方信息)不予备案。
建议以后企业出包材全部按照规范的“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形式出现,避免不必要的备案驳回导致包材损失。
4、网上备案之前是不是必须先送样检测?
2017年8月3日,广州市食药监局发布《关于填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信息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指出,广州市化妆品企业在“国产非特殊化妆品备案系统”填报产品备案申请资料时,需一并填写产品送检机构及检验报告的信息。其他备案平台目前备案时不需要上传检验报告,但是备案后2个半月内需要检查备案资料,包括检验报告,现场审核资料,如**期将通报责令整改。
5 、彩盒有出现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时,委托方备案好了的产品请联系工厂关联,否则将视为尚未备案完成,不生成产品备案信息供公众查询。
即双方通过备案才会显示在网站查询的到。
6、企业预留联系方式或地址不真实、不准确,导致备案后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无法有效开展,即会冻结企业账号。
化妆品企业预留信息不精准的请及时更改,以免账号被冻结。
7、产品包装上,一定要写警示语吗? 中文产品名称 是否一定要标在正面?(法规中说的是标注在主视面)
产品标准中要求标示警示语的,强制标示,另使用的产品原料在《2015版化妆品生产技术规范》中有标示警示语要求的,强制标示,其余情况企业自行标示,警示语标示在产品的可视面上即可。